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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观点】五层的楼梯间可以仅四、五层开窗自然通风吗?—《建筑防排烟》第3.2.1条的深度解析
2023-02-28  浏览:0

作者:崔跃

转载出处:《云南安泰》公众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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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有凑巧,近来接连遇到两个地上五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仅四、五层能够开窗的工程。一个是1~3层被商业包围在内区,只有4~5层能开窗。设计师问我,《烟标》第3.2.1条要求外窗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,布置在4~5层可以吗?另一个工程的楼梯间贴邻外墙设置,但1~3层因为工艺要求被封闭,只有4~5层可以开窗。设计(省外单位)已然“根据《烟标》第3.2.1条要求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”。似乎这点事还真成了个问题了。
《烟标》第3.2.1条是这样规定的: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,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.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;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,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.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,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。”对本案而言,楼梯间的最高部位(5层)开窗不是难事,每5层内开窗总面积2.0m2也没问题,唯独这后面一句有点让人为难了。再看条文说明和标准图集,都找不到相应的说明或图示。于是,烦人的问题就来了:1~3层不开窗、4~5层按要求开窗后,是否也算满足了标准的要求?感觉上理应如此,但要遇上一位咬文嚼字的主,真还难得把话说圆了——如果只在4~5层开窗,跟谁去“间隔”而且还要“不大于3层”呢?估计不少人心里嘀咕半天,最后多半还是会选择最省心的做法即设置机械防烟设施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,不妨一起来刨根问底一番。
记得以前不止一次地议论过《烟标》的由来,大意是说《烟标》是个大拼盘。其实第3.2.1条也不例外,它大体上是从先前的《高规》和《建规》那里“遗传”下来的。原《高规》GB 50045-95(2005年版)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防烟楼梯间规定的开窗条件是:“8.2.2.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.00m2。”其条文说明解释到,“楼梯间也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,开窗面积能在五层内任意调整,如:当某高层建筑下部有三层裙房时,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以保证四、五层内有可开启外窗面积2m2时,其一至三层内可无外窗。这样可满足裙房且裙房高度不太高的建筑的要求。从防火角度分析也是合理的。”原《建规》GB 50016-2006完整照搬了上述条文(第9.2.2条第2款),其条文说明更直白一些:“9.2.2.2 1)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。因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浮升,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,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设置,例如,在一座5层的建筑中,1至3层可不开窗或间隔开窗”。以上两个条文说明在原理上都是说得通的,那就是利用楼梯间(井)在空间上上下连通的特性,仅部分楼层而不必层层开窗空气也能流通,并且是顺应了热烟气在楼梯井中向上浮升的趋势,所以上两层开窗就能自然排烟。说起来事情不复杂呀,问题恐怕还在《烟标》自身。住建部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文规定, “二、条文说明应主要说明正文规定的目的、理由、主要依据及注意事项等。对引用的重要数据和图表还应说明出处”,《烟标》若是依规而行,在条文说明中讲几句道理,大概也就用不着大伙再去烧脑了。说到这里,会不会还有人惦记着所谓的“间隔”要求呢?建议就这样看吧:楼梯间任你怎么封闭,首层必定设有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且疏散时常开,原理上可视为一个(楼梯井上两层排烟时的补风)开口,与第4层的可开启外窗的“间隔”不也正好“不大于3层”吗?其实,这个问题早在2019年5月云南省暖通空调学会编写、云南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印发的《云南省有关<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>部分技术问题释疑》第10条的讨论中已经涉及到了,这次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只不过是换了一件马甲而已。再往前说,“两规合一”、原《高规》、《建规》废止至今也不过8年时间,我们真的有这么健忘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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